索 引 号: XM04109-01-01-2018-006
发布机构: 海沧区文体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09号)及《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目录》,为认真做好我局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目录》中涉及我局事项4项,分别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二、改革方式。结合我局纵向清单(目录事项名称与我局事项名称不完全一致)情况,改革审批方式共四种:一是直接取消备案事项1项,事项名称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二是实施告知承诺事项1项,事项名称为3.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制);三是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1项,事项名称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含6个子项);四是严格市场准入事项1项,事项名称为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
三、参照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我局制定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操作规则(详见附件1-4)。
四、具体做法。
1.直接取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改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即推进“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多证合一”改革,只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商事登记中经营范围包含出版物出租业务内容,我局均给予认可,不再实施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为此,我局将保留“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事项清单,并依规不再进入中心,撤销该事项的办事指南。
2.调整权责事项1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项,事项名称由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含2个子项)变更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含3个子项),新增子项1项,子项名称为3.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在市权责清单平台及省网上办事大厅部署新增子项的办事指南、办理规程和审查工作细则,今后单位或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自贸区内实行告知承诺制,自贸区外仍采用原有办法审批。
3.制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业务许可监管措施,以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4.制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的严格市场准入改革举措。
附件 1.取消“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事项监管措施
2.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操作规则
3.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业务许可监管措施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核严格市场准入改革举措
厦门市海沧区文体广电出版局
2018年8月1日